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規章]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93年 10 月 15 日93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 月9 日9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3月9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6日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月1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7年4月23日96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9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19日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22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11月10日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12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10月6日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3月31日99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5日99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系「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評鑑委員會依本系教師評鑑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組成之。系主任應於每年7月或11月中旬,召開評鑑小組會議,選出該小組召集人。
第三條            評鑑小組召集人產生後,應於一星期內通知各該學年度應受評鑑、再評鑑、覆評及提前評鑑之教師,填寫本系教師評鑑表及本院教師評鑑個人資料表,並依需要提供其被評鑑時段內教學、研究、服務等相關資料。此項工作應於每年7月底或11月底以前完成。
第四條   評鑑小組召集人於收集第三條所規定之資料後,應於9月中或1月底前召集評鑑小組會議,就各受評鑑教師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查評分。召集人應於9月底或2月底前向系方提交受評鑑教師之評鑑結果。
第五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