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5日 星期四

[規章]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93 10 15 93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2 9 9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39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26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10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742396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619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19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22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110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12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9106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1021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33199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5599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系「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評鑑委員會依本系教師評鑑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組成之。系主任應於每年7月或11月中旬,召開評鑑小組會議,選出該小組召集人。
第三條            評鑑小組召集人產生後,應於一星期內通知各該學年度應受評鑑、再評鑑、覆評及提前評鑑之教師,填寫本系教師評鑑表及本院教師評鑑個人資料表,並依需要提供其被評鑑時段內教學、研究、服務等相關資料。此項工作應於每年7月底或11月底以前完成。
第四條   評鑑小組召集人於收集第三條所規定之資料後,應於9月中或1月底前召集評鑑小組會議,就各受評鑑教師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查評分。召集人應於9月底或2月底前向系方提交受評鑑教師之評鑑結果。
第五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

[規章]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211269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2121892學年度第7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05109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5269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572794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914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51024本校第245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61595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823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102本校第2495次行政會議報告通過
民國99106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1021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91123日本校第26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 ()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之職掌為審查系主任提交本系教師之新()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與副教授延長服務、出國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及其他依法令經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系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推選委員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通過之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至少10 名組成。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休假研究或進修達半年以上者,即喪失委員資格。教師於國內休假研究期間仍具委員資格,但應於休假前知會系辦公室是否於休假期間擔任委員,以作為是否列入應到人數憑據。
涉及教師之升等及改聘案時,由被評審人職級高一職級以上委員組成,如人數不足五人時,得請院長協助聘請相關專長教師組成。
第四條  系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中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對教師新()聘、升等之審查,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系始得向院方推薦;其他議案,除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但教師之解聘、停聘以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續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五條  本會之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出席;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另定之。
第八條  系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自身利益有關事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四

[規章]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9682896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104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1019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022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生化科技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 系務會議,出席人員由在本系佔缺之全體教師組織之,由系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開,討論本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系主任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博士班,碩士班或學士班各ㄧ名學生代表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三條        系務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二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人數連署提議,系主任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務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為有效;應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系務會議之表決,應以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
第六條        本系得按實際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任務為承系務會議或系主任之委託,研議規劃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提供系務會議議決或系主任辦理之建議。
第七條        系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     課程科目之設計與變更。
(二)     研究重點、發展方向之釐定與變更。
(三)     新生之招收事宜。
(四)     教師之進修、講學及休假。
(五)     職員、工友之任免與調動。
(六)     經費之分配與運用原則。
(七)     委員會之組織與權責。
(八)     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系務會議決議,應正式列入紀錄,由系主任推行之。
第九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經院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規章]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2005.5.10. 93學年度第3系務會議通過
2006.10.25. 95學年度第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7.10.18 9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7.12.5 (97) 學士班甄選招字第 002 號函同意
2009.10.19 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特依據本校「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辦法」第二條、「碩士班招生辦法」及「博士班招生辦法」第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招生委員會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委員至少五位。系主任(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系務會議推舉。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互選一位擔任之。凡有三等親內之親屬申請入學本系者,應自動迴避。
第三條 每屆招生委員會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卅一日。
第四條 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高中生甄選入學、碩博士班入學及其他本系需自行辦理招生之事務。包括:資格審查、聘請各科筆試出題與閱卷教師、聘請負責口試教師、成績核定及其他與招生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2007年12月6日 星期四

[規章] 系務規劃委員會組織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
系務規劃委員會組織辦法

民國96126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第六條制定本辦法,設置「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系務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五至九人,每學年由各組各推派一至二名教師為委員,系主任為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指定一位委員為召集人,經系務會議通過組成之。
第三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針對下列事務,對系主任與系務會議提供建議:
一、規劃本系發展方向。
二、人事、設備、空間、經費、資源分配。
三、課程、招生除外之其他系務相關組織辦法、規章擬議。
第五條 本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可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