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現實之乖離
筆者不知預算中心的意見是否代表立法院。如是,筆者願意提出以下意見。
我國「農村再生條例」于民國九九年八月四日由總統發佈。該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過程中,因其設定目標全為農村居住環境改善相關景觀建設工程,記得曾引起不少民間的批評,最後總統發佈條例中,所設目標加入「生產」而成為「生產、文化、生態、閒置空間再利用之整體規劃建設」,但是條文中對於「農村產業活化」如何運作,未做如居住環境與景觀改善之詳細規範,可見本條例的立法原意不在於農民產業結構之改善。
依據經過立法程序後由總統發佈的條例,行政單位「依法行政」而受到立法單位批評其「依法」為不當,然而三讀立法是兒戲?
農村為經營農業基地兼農民居住地。「農村再生」應以農產業的活化為優先;產業活化而農民收入增加之後,居住環境的改善應可以農民資本來達成。假如立法院預算中心與立法運作無關而為糾正本末倒置的立法而提出如上見解,筆者願意脫帽致敬。(201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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