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2年11月26日 9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4年05月10日 9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6日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11月23日本校第264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 (科)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之職掌為審查系主任提交本系教師之新(改)聘、聘期、升等、不續聘、停聘、解聘、教授與副教授延長服務、出國進修、教授休假研究及其他依法令經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系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推選委員由系主任提名,經系務會議通過之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至少10 名組成。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休假研究或進修達半年以上者,即喪失委員資格。教師於國內休假研究期間仍具委員資格,但應於休假前知會系辦公室是否於休假期間擔任委員,以作為是否列入應到人數憑據。
涉及教師之升等及改聘案時,由被評審人職級高一職級以上委員組成,如人數不足五人時,得請院長協助聘請相關專長教師組成。
第四條 系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會中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對教師新(改)聘、升等之審查,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本系始得向院方推薦;其他議案,除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但教師之解聘、停聘以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續聘之裁決應經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始得為決議。
第五條 本會之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代理出席;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其評審作業要點另定之。
第八條 系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或討論自身利益有關事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