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
民國99年10月6日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3月31日99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5日99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系「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評鑑委員會依本系教師評鑑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組成之。系主任應於每年7月或11月中旬,召開評鑑小組會議,選出該小組召集人。
第三條
評鑑小組召集人產生後,應於一星期內通知各該學年度應受評鑑、再評鑑、覆評及提前評鑑之教師,填寫本系教師評鑑表及本院教師評鑑個人資料表,並依需要提供其被評鑑時段內教學、研究、服務等相關資料。此項工作應於每年7月底或11月底以前完成。
第四條
評鑑小組召集人於收集第三條所規定之資料後,應於9月中或1月底前召集評鑑小組會議,就各受評鑑教師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審查評分。召集人應於9月底或2月底前向系方提交受評鑑教師之評鑑結果。
第五條 本細則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