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系務會議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生化科技學系 (以下簡稱本系) 系務會議,出席人員由在本系佔缺之全體教師組織之,由系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開,討論本系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
系主任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博士班,碩士班或學士班各ㄧ名學生代表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三條
系務會議之召開,每學期至少二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出席人數連署提議,系主任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系務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為有效;應有出席人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系務會議之表決,應以無記名或舉手方式行之。
第六條
本系得按實際需要,經系務會議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任務為承系務會議或系主任之委託,研議規劃教學、研究及其他有關事項,提供系務會議議決或系主任辦理之建議。
第七條
系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 課程科目之設計與變更。
(二)
研究重點、發展方向之釐定與變更。
(三)
新生之招收事宜。
(四)
教師之進修、講學及休假。
(五)
職員、工友之任免與調動。
(六)
經費之分配與運用原則。
(七)
委員會之組織與權責。
(八)
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系務會議決議,應正式列入紀錄,由系主任推行之。
第九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經院務會議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