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規章]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2005.5.10. 93學年度第3系務會議通過
2006.10.25. 95學年度第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7.10.18 9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2007.12.5 (97) 學士班甄選招字第 002 號函同意
2009.10.19 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特依據本校「學士班申請入學招生辦法」第二條、「碩士班招生辦法」及「博士班招生辦法」第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招生委員會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組成,委員至少五位。系主任(兼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系系務會議推舉。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互選一位擔任之。凡有三等親內之親屬申請入學本系者,應自動迴避。
第三條 每屆招生委員會任期一年,自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卅一日。
第四條 招生委員會負責辦理:高中生甄選入學、碩博士班入學及其他本系需自行辦理招生之事務。包括:資格審查、聘請各科筆試出題與閱卷教師、聘請負責口試教師、成績核定及其他與招生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務處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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