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作業要點
民國93年1月8日 92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10月6日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3月31日99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5月5日99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6月7日本校第26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 (科) 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
系教評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教師之升等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等三項;並依教學占百分之四十,研究占百分之五十,服務占百分之十之比重進行評審。教師聘任之評審應按候選人之學經歷、研究成果、教學計畫、未來研究方向、公開演講表現及其他相關資料,就其教學研究潛力對本系未來發展之可能貢獻度進行評審。
三、 聘任或升等案之研究成果與著作,由系主任諮詢本系三位相關領域教師,自校外遴聘至少四位著作審查委員送審之。
四、 升等案之教學成績,依擬升等教師在現職近五至七學年內之授課時數、論文指導及教學績效評定之。
五、 升等案之研究成績依送審之代表著作及現職內最近七年之研究成果評定。升等申請人之研究應達下列(一)或(二)款之標準:
(一) 升等申請人於近三年內曾主持國科會計畫。
(二) 升等申請人於本次升等期間之研究著作得分應達標準為:1.助理教授升副教授 225分 2. 副教授升教授 300分 (依「生命科學院教師研究著作得分表」計算)。
送審之代表著作一篇,以升等申請人在五年內,於其專業領域近五年中曾排名前百分之四十之SCI期刊發表或已為接受並出具證明,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為限(論文內容須為教師於本院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但有特殊情形者,由本系簽註意見,並經本院教評會同意後,不在此限。
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代表著作得延為七年內、參考著作為九年內。
六、 升等案之服務成績依擬升等教師現職內擔任系內、校內及校外(應以學術相關為限)各項職務之工作量、工作品質及具體貢獻等評定之。
七、 升等案於提送院前,應由系主任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評審委員經資料審查及綜合討論完畢且應全程參與,始得行無記名投票。擬升等教師應達全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系始向院方提名推薦;推薦順位依申請者所得之同意票數高低排序。申請人得票相同者,應再行投票以決定優先推薦順位。
八、 系教評會於審議升等案時,應安排申請人親自就五年來之教學、研究及服務做說明。對於升等未獲通過案件,除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外,並應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九、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100學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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