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93年10 月15 日93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2月9日9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3月2日9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
95年3月9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5年10月25日95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1月16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2月6日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月1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19日98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22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10日98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1月12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9年10月6日99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0月21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3月31日99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5月5日99學年度第2次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101年5月7日100學年度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6月14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29日101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1月8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11日103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訊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9月2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8月24日104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0月1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專業素養,改進教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生命科學院「教師評鑑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系之支薪專任教師均應接受教學、研究及服務評鑑。
第三條
各級教師評鑑辦法如下:
一、 八十七年一月九日(含)以前聘任各級教師(含舊制助教),至少每五年實施一次評鑑。
二、 八十七年一月十日(含)以後聘任之專任教師應於來校服務三至五年內實施第一次評鑑。
三、 評鑑通過者,講師及助理教授每三年內,副教授及教授每五年內,實施再評鑑。
四、 評鑑不通過者,由院方協調系方給予協助,並於二年內(自評鑑未通過之次學期起算)再進行覆評。覆評仍不通過者,應經提三級教評會決議是否續聘;覆評通過者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五、 教師如為自本校其它單位轉入現職單位者,其應受評期限應將於原單位服務之時間計入。
六、 教師需經評鑑通過後才得提請升等,惟如併計他機構資歷已符合升等年資,而主動要求提早評鑑者,經所屬單位同意後,可辦理評鑑。
七、 教師於升等通過後,其應評鑑之期限,自該次升等通過後起算。
第四條 凡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申請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且自次1學年起不予晉薪及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或借調,亦不得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
經覆評通過後,即恢復兼職、兼課、借調之權利,且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至前項所列其他權利之恢復,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第五條 教師未於評鑑期限內接受評鑑或所附資料不實致影響評鑑結果者,視同評鑑不通過。
第六條 各級教師對評鑑結果有異議者,得依「國立臺灣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之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條 副教授及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而欲申請免辦評鑑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系簽報本院評鑑小組審查後,由院方向校方推薦為免評鑑教師: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三、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四、獲聘為本校特聘教授者。
五、曾獲本校教學優良獎15次者(1次教學傑出獎或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等同本校5次教學優良獎)。
六、曾獲多次科技部(原國科會,以下同)各種奬項或研究計畫,或於其他教學、研究、服務表現傑出者。
各教師提出免評鑑之申請,請依據「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設置要點」,並須符合該要點第三點之條件。
教師免評鑑申請,依生科院免評鑑申請之時程辦理,各教師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八條 教師經核定免辦評鑑後,如違反教師法或聘書所定教師應負義務,由本系檢具佐證資料,送經本院教師評鑑小組及本校教師免評鑑資格審議小組確認並報校長核定後,取消其免評鑑資格。
經取消免評鑑資格者,應於次學年接受評鑑,且三年內不得申請免評鑑。
第九條
教師於接受評鑑之週期內,因生產、育兒或遭受重大變故,於各單位進行評鑑前,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單位、本院及校方核准後,自應接受評鑑當學期起算延後一年接受評鑑。期滿後,以同一事由續申請延後評鑑者,以一次為限。
因故獲准留職停薪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接受評鑑年限內。
第十條
本系應依本辦法訂定本系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規定各級教師受評項目、通過評鑑之標準、程序以及評鑑人資格等項,並報院核備。
第十一條 本系教師之受評項目計教學、研究、服務三項,總分為100分,且受評項目佔總分之比例分項分別為:教學45%,研究45%、服務10%。受評教師之各項受評項目應達本辦法第十二條所訂之基本標準,且其總得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
第十二條 各受評項目之評鑑內容及基本標準如下:
一、教學:以評鑑期間教學時數、教學效果、學生論文指導工作等相關項目判斷。講師(含)以上教師各學期每週授課「共計時數」之平均(休假、進修或簽准減授之學期資料不計),應符合本校規定之每週應授時數。
二、研究:
1.
以評鑑期間(含起算年之整年)學術論文之發表、專利之取得、技術移轉之實績,與主持之研究計畫等相關項目判斷。(本款相關項目須為教師於本校任職期間執行且以本校任職單位發表之研究成果)
2.
於評鑑期間,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至少應發表一篇在其專業領域近5年曾排名前40% 之SCI期刊論文,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本款基本標準自101學年度開始施行)
三、服務:以參與系內、校內及校外(校外限學術性項目)之服務等相關項目判斷。講師(含)以上教師每學年至少應有一項具體之校內之服務事蹟。
第十三條 受評鑑教師應繳送系方之資料如下:
一、教師評鑑個人資料表。
二、本系教師評鑑表。
三、於評鑑期間內之著作目錄(含Impact factor / Rank)
四、代表作及參考著作各3份。
第十四條 本系聘任之支薪專任教師有義務教授本系大學部與研究所課程,並列入為評鑑教學項目。
第十五條 本系助理教授於民國93年6月29日後始擔任現職者,自任現職起8年內未符合本院升等申請標準者,依程序辦理,不予續聘。
助理教授獲准延後評鑑及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前項未升等之年數。
符合本院升等標準且申請升等但未獲院方或校方通過者,應於1年之內重新通過本院及校升等,否則亦依程序辦理不予續聘。
民國93年6月28日以前已任現職之助理教授,其前項年資自93年6月29日起算。
第十六條 本系應於各級教師評鑑期限內確實辦理評鑑與再評鑑,每年於完成作業後,將評鑑結果及評鑑會議紀錄連同申請免辦評鑑教師之相關證明文件一併報院核定。
本系進行教師評鑑時應成立評鑑小組,評鑑小組成員五人,由系主任聘任,評鑑小組校外委員應至少2人(含)以上,評鑑委員資格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之教授或資格相當之校外人士為原則。評鑑小組召集人由評鑑小組成員互選之。如聘請委員有困難,可報請院長協助處理。評鑑工作須在每年2月底或9月底前完成,評鑑結果由院方複審核定本系評鑑結果後,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評教師。
受評鑑教師之研究著作須送系外至少2名外審委員審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