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
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93年6月11日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6月17日9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6年12月6日96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月10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民國101年8月24日101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9月20日101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1月8日101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0月30日104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1月12日104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確保師資之卓越,並使所聘師資專長領域能符合發展之需要,特依據本校各學院新聘專任教師聘任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設置「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事宜,並於完成甄選後將推薦人選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如有不推薦者,應敘明理由送院備查;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得另備資料申請覆議。
第三條
甄選委員會委員共七名。委員組成方式: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本系教師出缺時,由教師員額出缺的該組推舉三名委員與院長指派三名委員組成之。若為新增教師員額時,則由系務會議推舉三名委員及院長指派三名委員組成之。其中院長指派委員得為系內或系外之教師,但均須具有本校「教師評鑑準則」所列因學術成果而得免辨評鑑之條件。
第四條 甄選委員會甄選程序如下
一、本系教師出缺時,由員額出缺的該組教師提出徵選專長領域,經系務會議同意後公告。若為新增教師員額時,由系務規劃委員會提出徵選專長領域,經系務會議同意後公告。且應於擬新聘專任教師起聘之日半年以前,將徵才公告內容及方式送院核可後公開刊登於國內外著名而合適之報紙、雜誌或網站上,並由系收件後,將應徵資料轉甄選委員會進行甄選。
二、公開徵才時間至少應達兩個月。但惟如有特殊事例,經甄選委員會認定,並報院長核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甄選委員會宜於應徵者達三人以上時,始進行甄選程序。若未達三人以上之特殊情況時,需經教務長、校教評會主席核可後,始可進行甄選程序。
四、申請本系新聘專任教師者應主動提供應徵資料,其中至少應包括學經歷、著作目錄、教學計畫、研究計畫及推薦函三封。
五、甄選委員會針對申請新聘專任教師之應徵者公開討論後,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以同意票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為通過,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為專任教師候選人。
第五條 候選人最高學歷如為本校授予,且離校後未在本校以外機關(構)學校從事與教學、研究相關之工作兩年以上,應不列入為候選人,惟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表現經甄選委員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經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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