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系主任選任辦法
94年 12 月29 日 94 學年度第 3 次系務會議通過
95年3月9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2月9日100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2月21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為辦理系主任之選任、續任及解聘等事宜,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之選任由選任委員會執行之。選任委員會由本系佔實缺之教師組成,由委員互相推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三條
選任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或由應到委員三分之ㄧ以上聯署要求召開。選任委員會需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需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為通過。
第四條
系主任之選任應於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完成。遇系主任因故於任期屆滿前去職時,由本系佔實缺之教授或副教授互推ㄧ名擔任代理主任,任期至該學年結束;並於學年結束前改選下一任主任,任期自次學年開始。
第五條
本系佔實缺之專任教授與副教授,經徵得其同意後得為候選人。
凡本校外系具生化科技相關專長及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經本校生命科學相關系所副教授以上教師三人以上連署推薦得為候選人。
第六條
系主任於任期初始時應未滿六十二歲。
第七條
系主任經選任委員會投票選舉,選舉分二階段,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
第一階段由選舉人於規定時間內赴指定地點領取選票,就候選人中至多圈選三位,當場投票。以選任委員人數五分之四以上參與投票為有效。依得票順序,產生第二階段候選人三人。若候選人不足三人時,直接進入第二階段選舉。
第二階段於選舉日,由選任委員就候選人中至多圈選兩位。實際投票總人數須超過選任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始為有效。以得票數過半者依序推薦,同時註明得票數及得票率,報請院長轉請校長聘任之。
第八條
系主任之任期依本校學年度為準,每任三年,得續任一次。
系主任任期屆滿,擬續任者(續任初始時未滿六十二歲),應於任期屆滿學年之第一學期,向系務會議提出續任聲明,由系務會議決定續任同意案之投票時程及方式,並於當學期完成續任同意。投票率達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則可續任。
第九條
系主任因重大事由,經本系該學期系務會議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連署,向本院院長提出系主任解聘案,並由院長於二週內協助召開臨時系務會議決定解聘案之投票時程及方式。
系主任解聘案由本系系務會議委員行使同意權,經系務會議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則解聘案成立,由院長陳報校長於任期屆滿前免除其聘兼職務。
第十條系 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解聘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遇系務會議討論相關案由時,應由出席系務會議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